第159期■發送日期:2021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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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各項紓困補貼受理申請期限自6月7日起至110年8月2日為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3.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俟總統公布後,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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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企業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1-2)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因疫情影響依規定停課,家長於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4)營業人利用已註銷登記公司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 2、營業稅
2-1)自110年起,開立B2B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2-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資料仍須查對確認,據實辦理合併申報 |
4、遺產及贈與稅
4-1)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2)110年第2季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自6月7日起受理申請 5-3)會展產業及貿易服務業110年第2季薪資補貼6月7日起受理申請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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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企業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企業研發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租稅減免獎勵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該等補助及收入除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收入外,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 該局舉例說明: 某公司108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申請適用當年度研發投資抵減稅額,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及出售專供研發各項物品收入100萬元,除應列報為其他收入外,該等補助及收入應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400萬元(1,000萬元 - 500萬元
- 100萬元),可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6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周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28 1-2)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因疫情影響依規定停課,家長於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5月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聯絡電話:02-2322-7556 1-3)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林桂慧;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81 1-4)營業人利用已註銷登記公司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交易往來頻繁,進而查獲係另一家乙公司利用該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經查獲補稅處罰。 █ 該局進一步說明: 甲公司註銷登記後未向銀行結清帳戶,竟持續申請支票使用,交易往來金額高達3億餘元,其票款係由設於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匯款支付,該等公司同一負責人辯稱資金來源係大陸地區公司與境外公司交易所得,受境外公司指示支付國內廠商貨款,惟未能舉證與境外公司交易事實,嗣國稅局由甲公司支票兌領人等資料,進而查獲乙公司將營業收入存入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再轉入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支付乙公司進貨來源廠商之貨款。乙公司利用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銀行帳戶隱匿營業收入,涉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就其漏報銷售額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處5%罰鍰,共計裁處罰鍰300萬餘元。 該局表示,時有營業人利用外圍帳戶或OBU帳戶收付公司款項,隱匿實際營業收入,以此方式逃漏稅捐,惟國稅局透過資訊系統交叉比對分析課稅資料,一旦發現異常情形,即啟動調查,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幸,以免被查獲逃漏稅捐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邱淑琪;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4 2、營業稅
2-1)自110年起,開立B2B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作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稱買方)供營運貨物或勞務,自110年起,買方可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之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為進一步輔導營業人簡化申報作業,凡買方係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完成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者,賣方營業人於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時,得免再檢附買方簽署之紙本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自110年起,上述兩項簡化作業已同時並行,營業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即可直接適用。買方營業人如未能透過有效憑證完成發票簽署作業者,仍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簽署後,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企業帳簿e化及節省紙張降低成本,保稅區營業人及其供應商可規劃導入B2B電子發票,除可簡化營業稅申報作業外,亦可落實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72 2-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1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資料仍須查對確認,據實辦理合併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213 3-2)開立不實發票幫助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經查獲涉案人均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對出售短期持有之非自住房地,最高稅率達45%,目的係為遏止短期買賣投機行為。但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充作出售房地的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房地交易所得進而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 █ 該局說明: 國稅局透過稅務資訊系統勾稽房地合一稅申報案件所檢附成本費用憑證資料,發現從事房仲業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出售適用稅率45%之房地,所檢附品名為水電裝修、拉皮工程等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取自其親屬所設立工程行、裝潢公司所開立的大額統一發票,顯有異常,該局從施工所需料工費等物流金流資料進行查核,查獲工程行等業者配合甲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協助其虛增房地裝修費317萬餘元,除依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14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外,另工程行及裝潢公司負責人和甲君,明知無實際施作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切勿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蔡明志;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24 3-3)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之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甲與乙將各持分1/2之房屋共同出租予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給付與乙,惟原應由甲受領之租金部分仍屬其租賃所得,甲、乙當年度因出租所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供渠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縱約定租金讓與由第三人受領,仍應就讓與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倘對申報所得存有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詢後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31 4、遺產及贈與稅4-1)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76 5、其他稅制
5-1)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紓困措施
財政部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造成社會、經濟劇變,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國人與企業,將提供包括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各項稅務協助、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及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 督導公股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各部會相關紓困措施,亦請各銀行持續提供自辦紓困貸款(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及因應疫情新增貸款)及信用卡緩繳等,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及時取得金融支援。 (一)紓困貸款內容 企業戶部分,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及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持續推動並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公股銀行另亦提供自辦防疫專案貸款,經各銀行盤點自辦紓困貸款之能量,總計約可再提供新臺幣(下同)5,500億元額度;既有貸款寬緩措施部分,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並視客戶個案需求及實際情形辦理。 其中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A、B、C方案)原來規模3,000億元,本次紓困4.0特別預算案再增加1,000億元,總額度達4,000億元,並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公、民營銀行均可受理申貸。 個人戶部分,公股銀行除配合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外,對因疫情影響而還款困難之個人,亦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有需要之個人可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協處措施。 (二)加速紓困貸款申貸流程 財政部呼籲去年已申貸各部會政策紓困方案之民眾,儘量到原往來銀行申辦,並多利用網路、郵寄、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公股銀行對於個人申貸戶(含勞工紓困貸款),不論新戶或舊戶,均得採線上申請、審核、撥貸;企業舊貸戶因屬既有客戶,得先採書面審核,如有必要再事後補件,企業新貸戶亦可線上申請,惟對保仍須親自臨櫃辦理,財政部已督請各公股銀行作好相關防疫措施,針對臨櫃辦理民眾擬訂人潮分流計畫,降低群聚感染接觸風險,保障員工及客戶健康安全。 二、各項稅務協助 (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本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二)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四)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五)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相關措施如下: 1.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2.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4.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 5.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6.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六)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 (一)陳報行政院租金減收延至111年6月底 1.國產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應繳租金主動減收2成。 2.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應繳經營權利金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應繳地租均主動減收2成。 3.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4.本部國營銀行亦比照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緩繳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 為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疫情難關,110年3月11日及同年5月19日通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按規定給予民間機構紓困協助,並得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與民間機構協議,申請租金或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收或視情節停止興建、營運期間。 考量全球疫情仍然嚴峻,將持續主動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營業稅額及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並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等措施;明年申報110年度所得稅可適用領取政府津貼、補貼、補助等款項免所得稅、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等規定,更多資訊請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 財政部紓困措施聯絡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5-2)110年第2季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自6月7日起受理申請
為了協助艱困企業渡過難關,並維持員工生計,經濟部於6月4日公告今(110)年第2季「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凡有稅籍登記的製造業者及提供製造業技術服務之業者,在110年4月至6月期間,如屬營業額衰退達50%以上之「艱困企業」,政府即補貼該企業正職員工每個月經常性薪資費用4成(每月上限2萬元),最多補貼3個月,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正職員工數乘以1萬元,已獲109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或110年1月至3月營運資金補貼者,不再補貼),請符合資格業者儘早提出申請。 由於國際疫情尚未趨緩,加上近期國內疫情升溫、新台幣升值及運費上升等不利因素,部分從事出口相關產業仍持續受到影響,為協助受影響企業因應調整,經濟部公告前述第2季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沿用110年第1季補貼規定,包含營業額衰退幅度採同期比較、上市櫃公司與興櫃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方得申請、技術服務業應提出對製造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實績佐證資料等,以協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持續營運,並穩定所屬員工就業,維持社會安定。 本次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措施之申請期間自110年6月7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10年8月2日為止,並一律採線上申請,詳情可至專屬網站或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網站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工業局知識服務組邱明良科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431、0916-859328; 電子郵件信箱:mlchiou@moeaidb.gov.tw 5-3)會展產業及貿易服務業110年第2季薪資補貼6月7日起受理申請
鑒於近期國內疫情嚴峻,會展產業及貿易服務業再次受到嚴重衝擊,貿易局延長辦理本(110)年第2季薪資補貼,針對艱困企業提供4月至6月薪資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獲得每位正式員工4成薪資的補貼,最高每人每月補貼2萬元。貿易局6月4日已公告申請須知,並自6月7日起受理企業申請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8月2日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造成國內實體展覽、會議及貿易拓銷活動幾全數取消或延期,使相關業者營運受到影響,貿易局為紓緩業者營運壓力,爰延長辦理會展產業及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至110年第2季,盼協助企業穩定員工就業,渡過難關。 為配合三級警戒管制措施,企業申請110年第2季薪資補貼一律採線上方式辦理,線上作業請至網站登錄。 此外,貿易局為減輕受疫情影響出口廠商之資金負擔,持續委託輸出入銀行辦理出口貸款利息補貼,提供利率最高減免0.3%,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0年12月31日止;另因國外疫情尚未和緩,為降低廠商貿易風險,亦持續辧理出口保險行政費之補貼,提供保險費最高減免80%及徵信費最高全免之優惠,受理申請至111年5月31日止。 新聞稿聯絡人:貿易發展組黃科長昭蓉; 聯絡電話:02-2397-7389、0931-231-436; 電子郵件信箱:kelly3863@trade.gov.tw 5-4)救命金來了!經濟部公布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申請須知
這一波疫情又急又兇,自今年5月中旬起疫情指揮中心陸續發布第二級、第三級疫情警戒,包含如餐廳、咖啡廳、飲料店、KTV、美髮美容、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服飾店、文具店等內需型商業服務業首當其衝,造成營業額嚴重衰退;經濟部立即啟動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作業。 本次紓困補貼對象為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者,只要110年5、6、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企業領得補貼款,可運用於相關營運支出、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維持經營之必要成本。 如屬於中央政府命令停業,停業期間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企業,其所領取營業衝擊補貼4萬元,其中1萬元得由企業支應停業期間必要支出(如租金),另3萬元須由企業轉發給員工,以做為停業期間之薪資補貼;另外就業安定基金會加發1萬元生活補貼給其員工,亦由企業轉發。 本次紓困申請期間自110年6月7日起至8月31日止,因防疫需要,一律採線上申請,另為使業者能更快獲得紓困,簡化申請資料,只需上網填寫申請書、上傳營收衰退證明及事業存摺影本即可申請。詳細申請須知、申請方式、懶人包、Q&A、申請教學等訊息,皆刊載於專屬網站;本部亦設置全國北、中、南電話諮詢窗口,來協助企業提出申請,諮詢窗口相關資訊將公告於申請網站。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翁靜婷科長;聯絡電話:02-7752-3522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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